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维护单位内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
安全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金库》、《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安全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安全评估按照管辖业务分工,由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卫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安全评估时,应当由组织评估的省级、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内保)、消防、网监、经侦部门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卫、内控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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