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维护单位内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估,是指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
安全评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金库》、《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安全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安全评估按照管辖业务分工,由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卫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安全评估时,应当由组织评估的省级、市级或县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内保)、消防、网监、经侦部门和同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保卫、内控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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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
-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2017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8年)
-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6年)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