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发展基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关于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5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发展基金是中央政府支持的、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铁路投融资市场主体。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要按照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充分考虑铁路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发展基金税收政策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铁路发展基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扩大铁路建设资本金来源,贯彻国家战略意图,围绕国家发展规划目标,主要投资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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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
-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2012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大理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