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栽培介质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境的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栽培介质的中英文名称见附件)。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栽培介质的检疫审批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栽培介质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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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301国道改扩建工程占用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的通知(2001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09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