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栽培介质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境的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栽培介质的中英文名称见附件)。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栽培介质的检疫审批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栽培介质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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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的决定(2025年)
- 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2015年)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
-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