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3年)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
货物类。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印刷设备、服务器、网络设备、程控交换机(国务院系统)、电话机(国务院系统)、投影仪(国务院系统)、炊事设备(国务院系统)、建筑装饰材料(国务院系统)、电梯、起重机、锅炉、办公家具、公务用车(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摩托车。
2.
工程类。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
服务类。公务车辆维修(在京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在京单位)、规定的印刷项目(在京单位)、计算机通用软件、规定的会议服务。
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采购。
1.
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消防设备、警察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装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港务监督巡逻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
2.
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以及修缮和装饰工程。
3.
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 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四、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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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
-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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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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