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化妆品、动植物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即质量安全风险,是指进出口工业品对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以及对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可能和程度。本办法所称风险信息,是指进出口工业品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健康、反欺诈等方面形成或者可能形成的系统性、区域性危害或者影响,以及为限制、减少或者消除上述危害或者影响需要进行收集、评估、处置的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进口工业品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出口工业品的生产企业、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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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6年)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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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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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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