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15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
-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本办法所称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本办法所称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本办法所称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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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宜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西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日喀则支队帕里边防派出所“模范边防派出所”荣誉称号的命令(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2023年)
- 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2015年)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1年)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