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取意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查明案件事实的审理过程。
第三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主要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听取申请人意见。
行政复议人员在听取意见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询问申请人的调解意愿。
第四条 下列事项作为听取申请人意见的重点内容:
(一)与申请人本人行为有关的签字、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执法笔录等证据是否真实;
(二)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涉案的资格资质、权利义务、行为能力等情况的认定是否准确;
(三)行政行为对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损害;
(四)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申请人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性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五)申请人在申请书等材料中所述,与被申请人证据材料反映的案件事实有矛盾的部分;
(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他应当听取意见的。
申请人在申请书等材料中已对上述事项充分、完整陈述意见的,行政复议人员可以询问申请人有无其他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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