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以下统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的批复(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年)
-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2022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号(2023年)
- 胡锦涛主席的讲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