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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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2022年)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农业部(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吕梁地区设立地级吕梁市的批复(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