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2000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以利于药品的运输、贮藏和使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第三条
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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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19年)
- 退役军人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202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20年)
-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决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