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2000年)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以利于药品的运输、贮藏和使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第三条
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品,其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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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
- 关于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有关事宜的通知药品监管局(2000年)
- 关于废止《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