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2004年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的通知(2005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
- 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2014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9年)
-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尊重不同文明共建和谐世界温家宝总理在法国巴黎综合理工大学的演讲(2005年)
-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2013年)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