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10年)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2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五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1985年)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