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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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2008年)
-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4年)
-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
- 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2010年)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
-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2002年)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