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提高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质量,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是指评估认证机构对债券是否符合绿色债券的相关要求,实施评估、审查或认证程序,发表评估、审查或认证结论,并出具报告的过程和行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绿色债券包括绿色金融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绿色债券产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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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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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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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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