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03年)
一、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
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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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
- 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2002年)
-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1981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2019年)
-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