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03年)
一、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一)
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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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2006年)
-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 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参事建言献策成果外部评估机制的函(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