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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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2018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2011年)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