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
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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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2002年)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2024年)
-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2003年)
- 退役军人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梧州市市辖区和苍梧县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