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第二条
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
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8年)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张掖地区设立地级张掖市的批复(2002年)
- 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