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认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
第三条
人民银行负责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则制定、监测分析,视情要求银保监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检查监督。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提出附加监管要求,牵头银保监会等单位组建危机管理小组,组织审查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开展可处置性评估。
银保监会依法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微观审慎监管,本规定提出的附加监管要求不取代银保监会的日常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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