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2017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技术评审按照本规则进行,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现场检查由农业部统一组织。
第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范围包括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产品化学试验包括(全)组分分析试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产品质量检测和储存稳定性试验。药效试验分为农林用农药试验和卫生用农药试验等。毒理学试验包括急性毒性试验、重复染毒毒性试验、特殊毒性试验、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微生物致病性试验和暴露量测试试验。残留试验包括代谢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和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环境影响试验包括生态毒理试验和环境归趋试验。
申请的试验范围包括多个方面的,应当分别提交资料。农业部按照申请试验范围评审,分别给出评审结果。
第四条
开展资料审查,应当填写《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资料审查意见表》。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缺陷,或者人员及设施、设备与申请试验范围不匹配,或者试验报告和原始数据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并说明具体原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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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 国务院关于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6号(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