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2017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技术评审按照本规则进行,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现场检查由农业部统一组织。
第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范围包括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产品化学试验包括(全)组分分析试验、理化性质测定试验、产品质量检测和储存稳定性试验。药效试验分为农林用农药试验和卫生用农药试验等。毒理学试验包括急性毒性试验、重复染毒毒性试验、特殊毒性试验、代谢和毒物动力学试验、微生物致病性试验和暴露量测试试验。残留试验包括代谢试验、农作物残留试验和加工农产品残留试验。环境影响试验包括生态毒理试验和环境归趋试验。
申请的试验范围包括多个方面的,应当分别提交资料。农业部按照申请试验范围评审,分别给出评审结果。
第四条
开展资料审查,应当填写《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资料审查意见表》。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缺陷,或者人员及设施、设备与申请试验范围不匹配,或者试验报告和原始数据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应当判定为不符合要求,并说明具体原因。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批复(2017年)
- 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批复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
- 新时代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工作方案(2021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
-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5年)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