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粮油储存安全(以下简称“安全储粮”)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储粮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粮油储藏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粮油涵盖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收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及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含油,下同)和各级地方储备粮油,以及各类粮油仓储单位自营的商品粮油。
本规定所称安全储粮责任,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库存粮油储存安全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对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后果所承担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过失或者过错造成库存粮油受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安全储粮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建立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晰、分工负责、有机统一的安全储粮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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