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香港繁荣稳定发展,满足内地与香港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过境执业的实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遵照严格准入和特事特办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过境内地承担公共运输或试验等任务(含因维修需回送至修理单位)的铁路机车、动力分散型动车组(以下简称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通过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获颁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第三条
内地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需担当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任务至香港的,由所在企业统一向机电工程署或授权单位提报已取得相应类别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的人员名单,并参加其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担当相应的驾驶任务。合格人员名单由培训考核单位报国家铁路局和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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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中国银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8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
-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19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