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已经公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和细则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 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4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7号)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
-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8年)
-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中央科技型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工作指引(2017年)
- 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
-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200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