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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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2019年)
- 关于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工作组组成的通知(2008年)
- 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2010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效性问题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0年)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2019年)
-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意见(2009年)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2009年)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