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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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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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202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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