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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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蛇岛老铁山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2020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