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11〕8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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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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