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4年)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眼镜制配的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镜、太阳镜等。
本办法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相关数据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完善计量保证体系,依法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加盖和套印户口专用章的批复(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的通知(2020年)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蓬莱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