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1999年)
-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6年)
- 关于正式启动美国贸易发展署资助在华经济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意见(2006年)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