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烈士光荣证》管理,维护烈士称号荣誉性、严肃性,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尊崇英烈、关爱烈属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烈士光荣证》,是党和国家向烈士遗属颁授的烈士光荣纪念证书,是纪念缅怀烈士、彰显烈士崇高荣誉、传承弘扬英烈精神的荣誉载体和象征。
《烈士光荣证》不作为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
第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建立《烈士光荣证》制作和发送等烈士证书管理档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烈士光荣证》发放、补发和持证烈士遗属信息登记、变更等烈士证书管理档案。
烈士证书管理档案是烈士档案的一部分,保管期限为永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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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2005年)
- “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定书》的决定(2024年)
-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14年)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
- 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2013—2016年)(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