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第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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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199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199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2010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2012年)
- 外交部发言人1999年12月31日就叶利钦总统宣布辞职发表谈话(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