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请求予以处理的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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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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