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流、湖泊以及河湖上水工程(水库、水电站、航电枢纽、闸坝等拦河工程)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确定、泄放与调度、监测与预警、监督评估。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落实责任、严格监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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