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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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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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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