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A章
总则
第63.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的合格审定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3.3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
(b)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与等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63.5条
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工作,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持续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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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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