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保证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效率,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空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活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服务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空域是国家资源,应当得到合理、充分和有效的利用。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保证飞行安全。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相撞,有利于航空器驾驶员处置遇险等紧急情况。
(二)保证国家安全。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国土防空和国家安全的要求。
(三)提高经济效益。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对国家经济建设产生有利的影响和作用,应当有利于航空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四)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便于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向运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满足空中交通服务对空域使用的需要。
(五)加速飞行活动流量。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序活动。
(六)具备良好的适应性。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适应不同类型的航空器不同时间和不同运行方式的要求。
(七)与国际通用规范接轨。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尽可能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和文件的技术标准和建议措施,便于国际、国内飞行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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