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管理,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和流通,保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的科研、生产、销售、储运、工程设计、质量检测、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及生产所用的民用单质炸药和混合炸药的生产、销售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器材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和工业火工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6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复函(2002年)
- “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200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