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运行安全,规范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批准、使用、维护,以及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相关的航行服务研究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飞行程序,是指为航空器在机场区域运行所规定的、按顺序进行的一系列机动飞行的要求,如飞行区域、航迹、高度、速度的规定和限制等,一般包括起飞离场程序、进场程序、进近程序、复飞程序和等待程序等,分为仪表飞行程序和目视飞行程序两类。仪表飞行程序包括传统导航飞行程序和基于性能导航(PBN)飞行程序。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指机场可用于起飞和进近着陆的运行限制,包括能见度(VIS)、跑道视程(RVR)、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决断高度/高(DA/H)、云底高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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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 公安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2005年)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 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0年)
-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