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运行安全,规范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批准、使用、维护,以及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相关的航行服务研究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飞行程序,是指为航空器在机场区域运行所规定的、按顺序进行的一系列机动飞行的要求,如飞行区域、航迹、高度、速度的规定和限制等,一般包括起飞离场程序、进场程序、进近程序、复飞程序和等待程序等,分为仪表飞行程序和目视飞行程序两类。仪表飞行程序包括传统导航飞行程序和基于性能导航(PBN)飞行程序。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指机场可用于起飞和进近着陆的运行限制,包括能见度(VIS)、跑道视程(RVR)、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决断高度/高(DA/H)、云底高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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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的决定(2018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年)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