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2000年)
贸促会、外经贸部:
贸促会《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贸促展览字〔2000〕第5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地区、各单位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以下简称“出国办展”),一律由贸促会会签外经贸部后审批;贸促会代表国家出国办展,仍由贸促会会签外经贸部、外交部、财政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贸促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出国办展的审批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出国办展活动的管理;不能只批不管,更不能只抓出展不管效果。外经贸部要认真履行宏观管理职能,严格对出展组办单位资格的审查和出国办展工作的监督检查。贸促会和外经贸部要大力协同,密切配合,确保出国办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具体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贸促会会同外经贸部制订印发。
二、
各级外事、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部门凭贸促会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展品、人员出国等手续。各出展组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国办展的审批和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出国办展。
三、
各出展组办单位要坚持正确的出国办展方针,不能盲目追求办展数量,不得借机搞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参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七日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 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2009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24年)
- 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