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松科植物。
松材线虫病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林业局依法划定。
第三条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可以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
第四条
申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
(二)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三)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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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里南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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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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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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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