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条
对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知当事人。
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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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种畜禽管理条例(1994年)
-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关于严格期刊刊号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 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年)
-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年)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