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条
对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知当事人。
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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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199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03年)
- 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