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条
对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知当事人。
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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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2015年)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