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条
对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知当事人。
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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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
-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2011年)
- 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
- 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2022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铁路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周口海关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