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2020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部分地方就有关问题进行请示,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如何选任人民陪审员?
答:没有对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兵团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兵团分院确定,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兵团分院任命。在未设立垦区司法局的垦区,可以由师(市)司法局会同垦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2.
《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否包括行政编制外人员?
答: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占用行政编制和行政编制外的所有工作人员。
3.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
答: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是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法律另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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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05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2002年)
- 中央人民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发出的公函(2022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2021年)
- 公安部公告――关于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