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
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
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
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2013年)
- 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2005年)
- 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2016年)
- 中美就美国轰炸中国驻南使馆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