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
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
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
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修改、废止《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等十三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