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请示》(沪高法〔20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 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
-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2021年)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