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保障储蓄国债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方式记录债权关系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是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债权确认依据,是确认投资者债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提供的交易凭证,其印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对承销团成员的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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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2006年)
-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