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 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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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
- 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2012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2021年)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 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2007年)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
- 在杭州第十九届亚洲运动会开幕式欢迎宴会上的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3年)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