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二)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三)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六)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七)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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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006年)
-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2009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YYYY年MM月DD日)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5年)
-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
-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