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0年)
为解决相关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保全与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其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三)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
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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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0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年)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
-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2004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