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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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 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2019年)
-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