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鲁法经第7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会计师事务所系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属于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1994年1月1日之前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
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1年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函(2020年)
-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批复(2024年)
- “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2017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19年)
-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