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电台,应当持有无线电台执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无线电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射机、接收机、或者发射机和接收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
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台(站)审批权限和各类无线电台(站)的管理规定核发,或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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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年)
-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年)
-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5号(2014年)
- 冰雪装备器材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