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电台,应当持有无线电台执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无线电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射机、接收机、或者发射机和接收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
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台(站)审批权限和各类无线电台(站)的管理规定核发,或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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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年)
-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大海陀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1年)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2023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2月27日答记者问(2001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