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电台,应当持有无线电台执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无线电台(站)是指开展无线电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者多个发射机、接收机、或者发射机和接收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
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台(站)审批权限和各类无线电台(站)的管理规定核发,或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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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8月)
- 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年)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
-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英文版](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