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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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201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
-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2006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