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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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2010年)
-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6号(2013年)
-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2004年)
-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2009年)
-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年)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