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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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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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教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2005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2020年)
-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
-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2021年)